無限公司(General partnership,日文:合名会社[1])(Unlimited Liability),中華民國公司法四種公司之一。 指依法註冊成立的公司或法人型態之一。該公司型態最大特點在於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 無限公司亦分無股份劃分之無限公司及有股份劃分的無限公司,不過股份劃分並不影響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因承擔責任風險等因素,今以無限公司型態成立的商業團體並不普遍。 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二章第40條規定,無限公司須由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其中至少一人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設立後如股東變動,不足二人時,該無限公司即須解散。無限責任公司主要是獨資經營(sole proprietorship)或合夥經營(partnership),無須把公司登記註冊。[來源請求]。獨資經營者和合夥人負責公司的行政和日常運作,並可收取或分享公司的利潤。無限責任公司的好處是較有彈性,也不用公開公司資料(如股東、董事、會計和核數等資料)註冊server.htm' style='text-decoration:none;' >公司,[來源請求]不過則需要商業登記,而運作模式不像有限公司般受法律規範。開設無限責任公司通常較快捷,且成本較低。不過,無限責任公司需要向稅局登記,並要備存足夠的業務記錄最少7年。壞處是無限責任。如果無限公司虧損或欠債,公司東主或負責人要承擔所有責項,亦可能因此而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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