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在美國企業型態為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1],是一種公司的組織形態,有限公司對外所負的經濟責任,以出資者所投入的資金為限。倘若有限公司被債權人清盤,債權人不可以從股東個人財產中索償。在某些地方,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公司相對適合中小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適合大型企業。但是也有某些地方,不論公司大小,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最常見的有限公司類型。有限公司的概念較晚出現,一些地方的法律沒有關於有限公司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建立。公司名稱必須有「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server1_A.htm' style='text-decoration:none;' >公司」的字樣。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要求比股份有限公司要低,比如財務報表不需會計審計而且財務報表不需公告。但是,建立時的出資股東不能超過50人,建立時不能用公開募股來聚集資金,股權不能隨意轉讓,股權在市場上不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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