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特區首長、簡稱特首;英語:Chief Executive,縮寫 C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及政府首腦。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總督的職務。由選舉委員會選出,國務院總理(中央人民政府首長)任命,每屆任期五年,最多可連任一次。[1]

現時香港行政長官由分別來自三十八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一千二百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其主要職責包括: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法律 簽署、公布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提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各司長、各副司長、各局長、申訴專員、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的職務 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主持行政會議 與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六個月內產生。當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署任。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在出訪外國時,行政長官在多種情況下可以享受副總理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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